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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如何认定?

时间:2017-02-23 17:3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4次
  

  [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酒后驾驶跑车,驾驶到某路段时撞上防护栏,继续逃离现场加速离开,并连续撞上道路交通信息灯和路边行道树,共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万元。后张某因轿车损毁严重被及时赶来的交警控制。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可能存在的有以下几种行为:1、行为人涉嫌酒驾,对其予以治安处罚;2、行为人构成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3、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应以将交通肇事罪处罚;4、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一、对行为人是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对于行为处以治安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行为人饮酒达到醉酒标准并且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没有达到入罪标准就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较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酒后驾车违反了道交法规定,且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继续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处罚亦符合法律规定。

  四、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之中,并且法定刑也相同,就是说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要求达到爆炸、放火、决水的相同程度。而本案中,行为只是驾车逃逸,并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难以评价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认为,本案中行为人酒后驾车并且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当然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酒精度没有达到醉驾标准 ,则不够成危险驾驶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血液酒精度达到醉驾标准,其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那行为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