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被诉贪污罪、串通投标罪,合纵律师一审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案情简介
吴某某系国资设立的重庆某监理咨询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罪于2012年6月7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2年6月21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其后,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书指控: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款项2393032.67元打入自己卡中,后再以虚列人工工资和虚开发票的方式进行冲销;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报帐方式,将公款252184元据为己有;2012年1月,吴某某与另一被告袁某某共谋,采取先借款后用虚开的发票冲抵的方式将公款180000元打入袁某某的个人账户,后吴某某分得100000元。
2011年10月至同年11月期间,吴某某、袁某某、邓某某以吴某某所任职公司名义和另外二家监理公司采取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中标重庆市大渡口区xx工程,该工程监理标的总金额560万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吴某某的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职务类犯罪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行贿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肖勇、李忠泽律师承办此案。上述二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和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在对贪污罪的指控中,吴某某与其所任职公司第二经营部系承包关系,75%的监理费结余部分属于经理个人所有,吴某某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并且吴某某将公司领取的款项部分用于了业务开支;2、在对串通投标罪的指控中,我方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3、吴某某系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贪污罪无罪辨护,串通投标罪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对辨护人人关于自首的意以及从轻意见予以采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财产150000元,罚金80000元。
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委托合纵律师上诉,二审获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办案心得
依法辨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
上一篇:已是最前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