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亲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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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受贿罪,合纵辩护律师争取罪轻判决获当事人感谢

时间:2017-03-22 15:1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75次
  

案情简介

    ××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公司重庆办事处属二级授权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公司渝办”)。被告人刘某某于2000年7月受聘该公司,同年10月即任该公司渝办资产处置审查办公室高级主任。其主要职责:负责审查××公司渝办资产经营部上报的评估报告,拟定标书;同时参与评选中标机构,审核中标机构的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定等。2003年8月、9月,××公司渝办先后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1号××会计公司”)签订了本市259户企业债权资产包价值评估业务约定书及轻纺控股5户资产包价值评估业务约定书。为此××公司共支付1号××会计公司评估费98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与熊某某作为该项业务的主要经办人,均参与了该业务的招、投标评选及对1号××会计公司评估报告的审查、付款等工作。1号××会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按其与刘、熊二人的约定,于2003年12月22日、30日分两次在本市渝中区上清市××银行大厅将感谢费共计人民币25万元送交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此款后,与熊某某均分,并将赃款分别存入其本人及熊某某的储蓄卡内。后被告人刘某某陆续将上述款项共计12.5万元全部用于炒股。

    2000年10月至2003年12月,××公司渝办先后与重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2号××会计公司”),签订了××机械工业公司、××茶叶土产公司等企业债权资产包价值评估业务约定书。为此,××公司累计共支付2号××会计公司评估费13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该项业务的主要经办人,参与了该业务的招、投标评选及对2号××会计公司评估报告的审查、付款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于2000年底及2001年下半年,分两次在本市渝中区两路口文化宫中门一咖啡厅及××百货××餐厅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其办公室主任申某某送与的感谢费人民币共计5.5万元。2003年5月4日,2号××会计公司又通过其工作人员冯某某将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转入被告人刘某某在××银行的个人储蓄卡上。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两路口××大厦附近,再次收受2号××会计公司工作人员冯某某送与的感谢费人民币4万元。

    2000年12月至2003年6月,××公司渝办先后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签订了××宾馆、重庆××公司等8家企业债权资产包价值评估业务约定书。为此,××公司累计共支付××资产公司评估费1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与熊某某作为该项目的主要经办人,均参与了该业务的招、投标评选及对××资产公司评估报告的审查、付款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两路口文化宫中门附近,收受××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送给其与熊某某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4千元。此款被告人刘某某与熊某某已均分。2004年4月12日,检察机关获悉被告人刘某某收受2号××会计公司贿赂的相关犯罪事实后,将被告人刘某某通知到案,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6.5万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刘某某亲属在本案一审之后,不服一审判决,经过多方咨询,最终选择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主任鲁磊,以及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谢纲处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鲁磊主任与谢纲律师多次与本案当事人刘某某、其它涉案个人及企业沟通,并结合案件证据材料,采取全盘掌控与重点分析兼顾的方式,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一)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江北区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于2004年7月23日作出的破案经过证明中证实了是刘某某在2004年4月12日就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有刘某某在2004年4月12日、2004年4月13日亲笔所写的交代材料以及江北区检察院于2004年4月12日对刘某某所作的调查笔录证实,刘某某主动将自己所收受的感谢费如实作出交代,为侦查人员侦破本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立功行为。一是被告人刘某某在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主动检举了熊某某的相关犯罪事实,并已经查实;二是刘某某检举了重庆××委员会工作人员王某某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该案已由渝中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三是刘某某在看守所期间继续检举了在押人员的一些犯罪事实,已将书面材料交给了看守所的管教,目前正在查实的过程中;

(三)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刘某某除上述行为外,还自本案案发后,与其妻子积极筹款退赃,其主客观上具有悔过的实际表现。

办案小结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确定的辩护思路,结合庭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为被告人刘某某进行罪轻辩护。

最终辩护律师的辛勤付出与严谨、细致的办案态度获得了委托人的赞誉,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