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X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范XX亲属委托,指派金贵仁、张宰宇二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及结合本案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指控不能成立。
(一)范XX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犯罪故意 。按照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基本法理,任何一种行为构成犯罪,都必须具备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目的也即所谓犯意。就本案涉及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言,刑法294条规定该罪系故意犯罪,其犯罪目的系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组织、领导并从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的犯罪行为以实现其政治或经济利益诉求。
(二)本案没有“涉黑”犯罪的犯罪组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的概括,即具有稳定性、严密性和人数多的特征。
根据指控:该组织是以被告人范XX为首,钱x东、孙x思、伍x卿、欧x峰等四人为骨干成员,陈x松、郑x传等七人为一般成员的十二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起诉书以及证据材料,可以初步了解该犯罪团伙人员纠合在一起以及违法犯罪的大概时间:
范XX,200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12月26日被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被指控开设赌场以及其他犯罪是发生在2010年4月-12月,时间只有八个月。四个骨干成员中,钱x东、孙x思、伍x卿他们纠结在一起的时间只在3、4个月时间。其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欧x峰,他第一次认识被告人范XX是在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由刘x船介绍认识,后做范XX司机,2010年11月1日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璧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他们之间从认识到涉嫌犯罪,只有半个月时间,这次居然也是涉黑案件的骨干成员。七个一般成员中,樊x方是范XX的亲侄儿,陈x松、江x宗、曹三、祝x先、程x永等五人都是在赌场认识并纠合在一起的,时间大概就只有2、3个月。其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郑x传(外号笑虎),他和被告人范XX认识是在2010年12月11日晚,江x宗把他带到文曲路九江鱼府一起吃饭时才认识的,他就因为那天晚上酒后开车与长安车司机刘小永发生纠纷斗殴被指控寻衅滋事罪而被列入涉黑案件的一般成员。其实,他与被告人范XX就只有一面之交。
可见,该“组织成员”纠合在一起,最长的也不超过半年,“骨干成员”中时间最短的是欧x峰,只有半个月时间;“一般成员”中的郑x传只有一面之交,在这么短的时间里,是不可能形成一个在一定地域或行业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密的、稳定的组织。
从人数上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人数上应有一定的规模,人数少是很难达到法律规定的“称霸一方”的结果。从查办的案件看,大多数案件都在几十人以上,有的甚至多达上百人。本案中,加上认识只有半月时间的欧x峰和只见过一次面的郑x传才十二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还是远远达不到的,他们最多算得上地方流氓恶势力而已,还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
另外,起诉书中指控范XX有帮规对成员进行管理是与事实不相符的。在吸毒人员中,不能吸食依赖性强的海洛因应该是他们的常识。被告人范XX也从未向他们定过什么规矩,什么下级必须听话、服从安排、单线联系、单独安排做事等,这些所谓的帮规一听就是其他被告为了邀功主观臆造的,没有客观证据佐证的。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根据被告人的交代以及综合其他证据表明,范XX通过开设赌场以及抽小盅盅获利比较真实的数据,大概只有十四、五万,并且除了花费外剩余的都被范XX占为己有(占为己有,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给予了认可)。可看,并没有像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由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分配、使用并且成员之间有一定的经济依附关系。所以,公诉机关指控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组织”的活动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本质是对某一地区或者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公然与公权力对抗。即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为后盾并且他们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的是群众,是一群无辜的人。“群众”作为一种政治身份的代名词,《辞海》:“泛指人民大众”。从被告人被指控的其他六宗罪来看,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如果说这些也算是欺压、残害了群众,我觉得值得商榷。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是事出有因的;二是是否构成犯罪,值得探讨。我将在涉及具体罪名时进一步论述。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属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要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通常有两种途径:
一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即受到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即所谓的“保护伞”保护,在范XX犯罪团伙中,是没有保护伞的,不容置疑的。
二是靠“双拳”起家,打出一片势力范围,即立法解释中所说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从2008年重庆市开始的打黑除恶以来,永川区的社会治安状况一直良好,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涉黑犯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根本就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萌芽抬头的机会。范XX等人在开设赌场时,主要也是采用流动赌场的形式,这种采取秘密、半地下的方式,怕被发现受到打击。它与那种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在其控制的势力范围内肆无忌惮、无所顾忌,为所欲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是有根本的区别的。所以,无论从人数还是从纠合在一起的短短的时间以及违法犯罪等社会影响来看,都不能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程度。
另外,立法解释中一定的“行业”,是指一定的职业领域,如运输、建筑、餐饮、娱乐业等。“行业”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工商业中的类别。泛指职业:饮食、服务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把“行业”作扩大理解,把赌博、高利贷、毒品等非法交易也包括进去,那样势必会扩大涉黑案件的打击面,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
(其他罪名的辩护词略)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给被告人范XX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金贵仁 张宰宇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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