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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男子放火烧柜员机又烧车 获刑四年

时间:2017-07-18 16:2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0次
  

       去年8月6日发生在三水东海蓝湾小区外的农信社柜员机的一场大火,造成经济损失过千万元。昨日,南都记者从三水区法院获悉,这起放火案现已审结,被告人谢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两次放火 烧毁柜员机和9辆车

  去年8月6日凌晨5时30分许,三水西南街道东海蓝湾小区外的农信社柜员机突然起火,火势蔓延,殃及停放在门前的8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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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听对面楼盘的值班保安说,他看到是银行自动存取款机电线短路起火,把银行的标示牌烧坏,掉落到车上,引起汽车起火连烧。”把车停在东海蓝湾小区外过夜的曾先生说,他赶到现场后当即报了警。

  事发后,对于起火原因,坊间当时流传着三种不同版本,一是小车自燃;二是银行自动存取款机电线短路起火;三是人为纵火。

  三水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8月6日凌晨5时30分许,谢某携带打火机、沾有汽油的棉布等作案工具,到三水西南街道东海蓝湾小区外的农信社柜员机处,在柜员机上使用打火机点燃棉布后逃离现场,火势向四周蔓延,烧毁该农信社柜员机、空调、广告牌等物品及被害人霍某等人停放在该处门前的8辆汽车。

  随后,谢某又前往西南街道海桥街一巷3座楼下,点燃毛巾丢在被害人卢某的汽车下方,导致该车车头被烧毁,后逃离现场。

  当日下午3时许,谢某被抓获。经鉴定,谢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经统计,上述被烧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063万余元。

  放火罪成立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水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谢某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辩解他是在被人用无线电波控制大脑的情况下实施放火行为的,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上诉人谢某所提上诉意见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谢某家属称,家人曾在2013年发现谢某患有精神疾病。谢某2015年离家后失去联系,直到去年三水东海蓝湾放火案案发。

  此外,据记者了解,谢某此前曾多次试图火烧银行柜员机,一次在广西玉林,一次在广东化州,前者并未成功,后者案发后次日,谢某再次准备火烧另外一家银行柜员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两次案发后,谢某均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