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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行为的形式及定性

时间:2017-02-24 15:4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9次
  

  随着网络视频的发展,“网络色情”又出现了新的“变种”——裸聊。所谓裸聊,指聊天者将自己的身体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这种聊天方式自2003年在国内首次出现,很受一些网民的青睐,网上的裸聊室纷纷出现,裸聊这股邪火毒害人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还成为一些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手段,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2005年9月15日34岁的家庭主妇李女士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进行裸聊时,被警方抓获,引发了中国第一起裸聊案。

  目前,裸聊的动机、目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填补精神空虚 ,获得生理和心理的满足;二是以牟利为目的 ,通过出售进行“裸聊”所必需的网络货币来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以“裸聊”诱惑为手段进行犯罪。

  1、“群体型裸聊”

  多人自发同时在同一聊天室内或者网站内交互进行的“群体型裸聊”,即裸聊组织者向特定服务商承租公众视频聊天室或者版面,然后亲自或者指定管理员组织用户进入聊天室,并作出各种与性活动有关的动作供彼此观看娱乐,寻求刺激。[7]针对群体型裸聊的定性问题,当前争议较大,理论层面上大多数论者主张该行为应以聚众淫乱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类行为不能定性为聚众淫乱罪,主要原因有在于:首先,“聚众淫乱”应当是在现实空间中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进行的真实的淫乱行为,通常以参与者之间具有肉体接触为必要。行为人与其他人相互之间只是通过网络传送的裸体视频图像进行交流,没有在现实空间中聚集在一起,也没有发生真实的性行为,不是聚众淫乱。其次,把聚众淫乱解释为包括群体型裸聊显然超出了“聚众淫乱”应有的含义,属于类推适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那么群体型裸聊行为,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从行为人的动机方面说,如果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裸聊行为,则成立《刑法》第363条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从人身危险性方面说,根据行为人的个体因素,作出裸聊行为时特定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特定的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等因素,确定其是否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说,要根据行为人是否侵犯了特定对象的权益,是否侵犯了行为所在社区的利益,是否是对国家法规秩序最严重、最直接的挑战。如果行为人实施裸聊的行为没有侵犯特定对象的权益,其传播的范围局限于有限的成年人,则认为没有达到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求的刑事违法程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此时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的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而应该对其进行治安行政处罚。

  2、“点对面式裸聊”

  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将现场淫秽表演展示给多人观看的有偿“点对面式裸聊”, 即经营者以牟利为目的,向用户组织各种形式的淫秽表演,用户通过交纳会员费或者购买“点数”来观看淫秽表演或进行视频色情聊天。从行为人目的上看,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而实施裸聊行为;从人身危险性看也具有再犯的可能性;从社会危害上看,侵犯了特定对象的利益,是对国家法规秩序最严重、最直接的挑战。笔者认为,点对面裸聊行为应该区分组织者和表演者,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各自情节,分别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3、“点对点式裸聊”

  一人单独对一人的“点对点式裸聊”, 即两个终端用户之间通过通讯软件,借助视频工具裸露各自的身体并即时传输给对方,互相进行“虚拟性爱”活动。[9] “点对点式裸聊”行为没有被害人 ,是行为人自愿参与的个人行为 ,在本质上属于个人隐私 ,是个人行使其性权利的方式 ,性权利同生命、健康等其本权利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之一。早在 1948年通过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第 12条就有规定 ,任何人不得对他人的私生活加以任意或非法的干涉。[10]这表明 ,只要行为人有完全行为能力 , 使意思自治权利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就可以采用任何方式行使自己的性权利。而网络“裸聊 ”行为正是行为人行使性权利的方式之一 ,这种方式可以是秘密或者公开的 ,如果是秘密方式自愿进行 ,自然不为外界所知 ,也不会侵害到任何其他人的利益。同时,行为人之间是通过各自的视频设备相互之间单向或者双向传输裸体画面,相互之间一般没有经济往来,绝大多数信息也是秘密的,应当认为是公民个人之间的事情。尽管该类行为会对社会道德构成冲击,长期迷恋于此也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或者影响,比如易诱发诸如诈骗、敲诈勒索之类的犯罪,但公民个人之间点对点裸聊本身的影响冲击是隐性的,不同裸聊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只要不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危害,则应对此给予适度的宽容和理性对待。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形式的网络裸聊行为本身不能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