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销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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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赃罪实践中几种“明知”的界定

时间:2017-03-01 14:2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2次
  
1、对“一比一”证据的分析认定
所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一比一”的证据,是指一起案件中只有两个证据,而这两种证据之间又是相互否定的,从而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这种情况在销赃罪中,主要表现在送赃人证实销赃人对赃物的明知,而销赃人否定明知的问题上。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一比一”证据的情况确实存在。然而,在当前认定销赃犯罪中有些办案机关把并非一比一证据的案件也人为地按一比一证据来处理了。这就不能不说是对法律本意的曲解。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这就是说,从确定犯罪方面讲,有些案件表面上看是一比一的证据,但从实质上讲并非如此。因为,如果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判断,其中很可能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这些其他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如果与犯罪事实或结果有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亦即是说,即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其他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比如,盗窃犯张某分三次把其盗窃本单位价值五万元的裘皮送给赵某销赃。案发后,张某证明,他曾给赵某讲过裘皮是偷的,但赵某却否认。在这一案中的明知问题上,存在着表面上的一比一的证据。但是,办案人员调查分析,从张某向赵某送销的裘皮数量多、价格低和每次送货的时间都在晚上的等等情况来佐证,使赵某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早已就“明知”的问题。因此,对销赃罪中的一比一的证据绝不能根据罪犯的供述来简单认定和否定。
销赃罪
2、对知情人不愿作证的分析
知情人不愿作证是指销赃人供认明知,而送赃人却否定其明知。这样,只有销赃人的口供,而无其他直接证据佐证。也往往给认定犯罪带来了麻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尽可能的地搜集一些其他的直接和间接证据来相互印证,从而作为可靠的定案依据。比如,查找赃物、鉴定指纹、痕迹,以及作案的时间等。例如,盗窃犯王某将盗窃价值7千元一部水泵深夜送给杨某销售。案发后,杨某供认王某当时讲明赃物是偷的,而王某却否认。对这起案件处理时,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应认为是犯罪。而另一种则认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其理由是,除有被告人的口供外,还有公安机关提取的赃物,出售赃物价格极低和深夜作案的时间相互佐证。因此,认定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成立的。即可以被告人明知来定罪刑罚。
3、对双方行为人均讳言赃物来历的分析
有些作案分子在赃物的交易中有意讳言赃物的来历,一方不问,另一方也不讲,但双方心理都明白。遇到此种情况,必然给认定犯罪带来一定难度。但是,只要我们坚持唯物主义,注意事实,注重调查研究,巧妙有效地运用侦查、预审手段来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终究是能够降服罪犯的。比如,执法人员问盗窃犯李某“你知道陈某的自行车是偷的吗?”李某答:“不知道。”执法人员又根据陈某深夜分三次把偷来的七辆自行车送给李某销售的情况问陈某:“你给李某讲自行车是偷来的吗?”陈某答没有。对上述双方当事人都讳言明知的问题,执法人员并没有轻易放过,而是从行为人送、接赃物的时间上,赃物的数量上,以及对赃物上留下的痕迹(如被撬坏的车锁)上来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以此证实行为人都具备明知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向被告人展开政治攻势,使他们在回答的过程中,无意地流露出早就明知的事实,从而将犯罪分子一一降服。
4、对明知问题先供后翻的分析
先供后翻,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的现象。一些销赃犯在侦查阶段已经明确地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明知问题,但是,往往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被告人受到同监号人犯的唆使或者其他原因,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就又突然翻供,千方百计想否定原来的供述。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必须注重对原始证据的佐证,要分析被告人先供后翻的原因,然后,再给予正确的分析判断。比如,被告人被关押前后对有关法律规定的了解程度,以及被告人同其它人犯串联的情况都应了解。通过认真分析后,来确定被告人是真知还是假知。
综上所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问题是个复杂问题,但只要认真对待,细心分析,正确推理、判断,是不难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