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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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关于犯罪既遂

时间:2017-03-01 15:3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9次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