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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女子人财两空

时间:2017-03-03 09:3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4次
  

       一对夫妇已经拥有一套住房,为了再次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较低的首付及优惠,这对夫妇"假离婚",新房由男方购买,购房后双方再复婚。离婚并购房后,女方发现男方并未有复婚的打算,便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女方拥有新房一半的产权。一审法院判决女方败诉,女方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认为,因涉案房屋系离婚后购买,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法官:"假离婚"存风险 法律后果与"真离婚"无区别

       三中院法官表示,近年来,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为了享受税收、首付比例、贷款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夫妻之间假离婚、真购房的现象并不鲜见。由于夫妻双方对于假离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约定不清,一旦发生双方未曾预想到的突发情况,产生形形色色的纠纷就在所难免。

      法官介绍,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假离婚。我国婚姻制度实行的是登记制,只要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并无区别。

      夫妻双方假离婚存在很多风险。法院提醒,一旦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可能会发生一方不想复婚的情况,由于法律保护婚姻自由,另一方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复婚。

       为规避限购政策,夫妻双方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名下无房的一方重新购置新房产。如果获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复婚,则无房一方则会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境地。即使双方复婚,离婚后购买的新房属于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一旦双方再次离婚,新房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签署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同时若无特殊约定,离婚后各自取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再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割财产。这就意味着,一方根据离婚协议获得的离婚前就已经购买的房屋,也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再次离婚,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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