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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合纵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7-03-22 16:1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9次
  

案情简介

     龙某系重庆A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迫交易罪,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20091018日向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中指控,20092月,龙某伙同王某,采用虚假入股的方式接手A公司,由王某联系有关人员,龙某出面采取行贿等手段为垄断车辆运输寻求庇护,同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垄断了车辆运输,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93月,王某出资成立了重庆B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由龙某担任法人,为了垄断渣场业务,将北碚的渣车公司逐步并入B公司,并强迫每辆运输车缴纳200-400元不等的管理费,迫使土石方经营者弃土处置和运输只能由王兴强的渣场、运输公司经营实现了B公司对渣土运输“一条龙”垄断,涉嫌强迫交易罪。

辩护策略

    案发后,龙某家人委托合纵律师位龙某辩护,合纵徐桂鹏律师承办此案。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龙某,通过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龙某本人最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实际参与犯罪行为,只是名义上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龙某并未参加强迫交易行为,其只是名义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知道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3、龙某本身是受害人,只是公司员工,并不是公司的上层领导,其不知道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应构成犯罪。

辩护结果

   最终,通过合纵律师向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以行政处罚对龙某劳动教养2年。

办案心得

    合纵律师在接受了龙某亲属的委托后,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并最终得到检察院的采纳,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