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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磊主任、徐桂鹏副主任为西藏自治区建区以来最大的贷款诈骗案辩护

时间:2017-03-22 16:3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6次
  

案情简介:

   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杨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涉案金额5300万,系西藏自治区建区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贷款诈骗案。该案在西藏自治区引起巨大的反响。

    根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拉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1997年杨某某、贺某某以其所有的三家公司出资与西藏林芝地区易贡茶场共同成立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1998年4月6日和12月22日,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没有担保能力的三家公司之一作担保,从中国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骗取贷款两次共计2700万元;1999年5月3日和6月8日,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低于贷款金额的易贡茶场部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从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分行先后两次骗取贷款共计2600万元。2000年4月,西藏林芝易贡茶场发生了泥石流灾害,杨某某、贺某某虚构5300万资金用途,欲借灾害冲销银行贷款。2008年6月20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某、贺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辩护策略: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拉萨看守所读到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合纵之辩》、《合纵十年》,慕名请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知名辩护律师为其二审辩护,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二审委托后,由鲁磊主任、徐桂鹏副主任作为其辩护人及参与本案辩护工作。

    经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并仔细分析案情,鲁磊主任徐桂鹏副主任发现本案一审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商榷,辩护人认为:虚假出资设立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是五个法人股东而非杨某某、贺某某两自然人;涉案的5300万元贷款主体是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而非杨某某、贺某某;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贷之款在其关联公司有往来并且最终平账而非进入杨、贺个人账户使用;杨某某没有参与为上述5300万元贷款提供虚假贷款资料、使用虚假经济合同和提供无能力担保的活动;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和杨某某、贺某某没有非法占有所贷5300万元款项的目的;上述款项未按时归还是由于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遭受百年不遇的自然灾害而形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及经建行西藏分行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尚未与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及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农行拉萨分行的延期还款协议尚未到期且西藏太阳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逮捕导致公司停止经营等原因所致;因而杨某某不构成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拉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贷款诈骗罪。

判决结果: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真听取了辩护人所提出的观点,后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并改判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