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合纵律师代理获轻判缓刑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左某某、伙同叶某某到南岸区鸡冠石镇南方铸造厂工业有限公司盗走财物价值5400元,当日被捉获并刑事拘留于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策略
案发后,宋某某的亲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种渠道联系了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杨律师承办此案。杨俊峰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从案发的特殊背景进行主观恶性程度辩护,宋某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收购赃物,而非盗窃,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悔罪改过态度很好。
2、从当事人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辩护。宋某某在本案中不是第一被告,宋某某的行为主要是在第一被告的组织、策划之下的一种协助配合行为,起到辅助而非主要作用。属于从犯。
3、当事人有立功表现,多次带领公安机关前往第一被告所在地,在宋某指证下公安局顺利抓获第一被告,属于立功情节。
辩护结果
庭审过程中,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准备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判决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办案心得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杨俊峰律师作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询问相关案情,经过研究分析,提出了辩护意见。委托事务办理完毕,委托人对结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