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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的赵红霞等“色诱21名重庆高官”引发的雷政富受贿案

时间:2017-03-24 09:3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0次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0日,一段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与赵红霞的性爱视频在网络迅速流传。视频不足一分钟,引发的强震却余荡至今,最终让重庆21名厅局级官员入彀,并从而引发了多起“案中案”。重庆市北碚区委原书记雷政富为其中最著名的一个,也是最早因此落马后被追究刑责的涉事官员。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7年至2012年9月,被告人雷政富在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北碚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重庆勇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智公司)董事长明勇智等人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316.505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雷政富接受明勇智的请托,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勇智公司承接工程及BT项目提前回购提供帮助。2008年1月,肖烨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赵红霞偷拍其与雷政富的性爱视频。2008年2月,肖烨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以借为名向雷政富索要人民币300万元。2008年2月19日,雷政富在明知肖烨设局敲诈的情况下,要求明勇智借给肖烨人民币300万元。其后,明勇智将肖烨拒绝归还借款一事告知雷政富,雷表示由其本人归还,明勇智提出不用归还,雷政富予以认可。2010年11月,雷政富、肖烨为掩饰犯罪事实,由肖烨退给明勇智100万元。                                           

(二)2011年3月,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重庆市北碚区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向市政府争取扶持资金提供帮助。2011年6月,雷政富在美国纽约考察期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印小明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5053万元)。                        

(三)2012年初,雷政富利用职务之便,为时任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骨科主任的范大礼在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2012年8、9月份的一天,雷政富收受范大礼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辩护策略          

    雷政富受贿一案系网络热传的赵红霞等“色诱重庆官员”引发的案中案,雷政富与赵红霞的性爱视频在网络上曝光后,国内外媒体也作了大量的报导和转载。由于该案社会影响大、涉案官员的级别较高等因素,使得该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另外,公诉机关的指控(特别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项涉及到与赵红霞、肖烨“色诱、敲诈”有关的30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及雷政富是否构成受贿犯罪这一笔)存在较大争议,使得该案的辩护难得较大。   

   雷政富被刑事拘留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其配偶聂玉荣委托,依法指派鲁磊叶栋强律师担任雷政富涉嫌受贿一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鲁磊、叶栋强律师接受指派,积极投入工作,依法会见雷政富数次,多次与办案机关承办该案的工作人员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提交有关申请等法律文书。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且被告人与证人、各证人之间的言辞证据有很多相互矛盾之处,对雷政富的指控不成立,辩护律师据此作了无罪辩护。

辩护结果

    本案侦查阶段时,雷政富共涉嫌受贿六笔,涉案总金额为1346.09821万元。辩护律师了解基本案情后,经与侦查机关沟通,至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起诉意见书》指控雷政富共涉嫌受贿五笔,涉案总金额为346.09821万元,减少了一笔最大的涉案金额1000万元。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法查阅、复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与办案人员沟通并提出有关辩护意见。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辩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案提起公诉时,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雷政富涉嫌受贿为三笔,比《起诉意见书》再减少了两笔,涉案总金额为316.5053万元,再减少金额29.59291万元。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律师更是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办理该案。开庭前,辩护人数次会见被告人雷政富,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求法院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相关证据,两次参加庭前会议,并撰写了一万多字的《辩护词》。庭审中,辩护人认真履职,依法为雷政富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政富构成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办案心得

    由于该案社会影响大、涉案官员的级别较高等因素,虽被告人雷政富最终仍被判有罪,但辩护律师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能力还是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和社会的正面评价。后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四期(总第93辑第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