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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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被诉运输毒品罪,合纵律师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06 15:5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6次
  

案情简介

    201010162050分许,被告人陈某携带甲基苯丙胺148克,在重庆北火车站准备乘坐K1064次旅客列车前往天津,在该站候车室三品检查处被民警当场抓获。根据陈某的交代并在其协助下,同日2240分许,民警在重庆北火车站附近的北站宾馆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8.1克。

辩护策略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父亲不知所措,一想到儿子年纪轻轻,就涉嫌触犯刑法,随时面临牢狱之灾就老泪纵横,令人深表同情。在陈某的父亲来所咨询时,合纵律师不仅给予其法律方面的专业建议,也从人文角度对当事人进行了安慰,陈某的父亲当即决定委托我所律师为其儿子进行有效辩护。在接受委托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叶栋强、穆川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对案情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不断讨论,最终确定了如下辩护思路:

一、对于公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运输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1、从证据显示为了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或预订、改签火车票非以毒品为行为对象,只是运输毒品行为的预备行为;2、从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仅处于运输毒品的预备状态;3、被告人被抓获前持有毒品的行为状态,符合持有毒品罪的全部犯罪构成;4、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2、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3、情节轻、主观恶性小、人身危害性小;4、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两名合纵律师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为基础,进行了有效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被告人系初犯,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的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办案心得

     本案之所以被告人可以获得轻判,一方面是因为被告人在案发后帮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其犯罪主观恶性小,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罪行;另一方面还需依赖于承办律师在各个阶段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在起诉阶段,承办律师与检察院进行了法律意见的交流;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有理有据,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被告得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