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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被诉故意毁坏财物罪,合纵律师竭力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时间:2017-04-13 10:5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51次
  

案情简介

    黄某某系重庆市綦江县中锋镇龙山村熊家湾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8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9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其后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胡某某、黄某某伙同戚某于2006824日凌晨3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中山四路65号附近的人行道上盗割价值人民币1134元的通信电缆13米,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720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重庆市渝中区法律援助事务中心指派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杨律师承办此案。

1.对本案的性质及证据无异议2、被告黄某某系未成年人,具备法定从轻情节;3、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主管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犯罪中的作用只是从犯性质;4、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其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以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助其走入正途为主旨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办案心得

    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现已判处有期徒刑虽然黄某某系未成年人但法院并未一味的判处缓刑。因此,大量律师在承办此类的案件时,不能机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解释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及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判处缓刑,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是绝对适用缓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