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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关注的非法经营食盐案

时间:2017-04-19 14:2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0次
  

案情简介:

20078月,被告人徐某、谭某共谋,从广州购买工业盐,分装加工后冒充食用碘盐进行销售。随后,谭某找到被告人彭某,告之准备用工业盐加工后假冒食用碘盐进行销售,让其从广州将工业盐发至重庆,每吨支付50元报酬,彭某表示同意并帮助谭某联系“小妹”(另案处理)制作假冒食用碘盐包装袋,从20078月至12月期间,彭某从他人出以每吨280元至43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工业盐100余吨,每吨加价50元通过汽车货运方式销售给徐某、谭某。徐某租赁九龙坡区玉清寺嘉德园小区房屋,并于200711月,邀约被告人徐某、王某帮助其分装加工假盐,从20078月至12月期间,徐某、谭某等人将假冒食盐碘盐销售至重庆市铜梁、北碚等地农贸市场,非法经营假冒食用碘盐124.75吨。

2007年底,被告人徐某,谭某约定,由谭某到广州将工业盐发至重庆,谭某每吨获取报酬50元,徐某单独进行加工销售,20083月,徐某又邀约被告人甘某、张某帮助其加工销售假冒食盐碘盐,后徐某与甘某商定,甘某以2万元现金入股,所得利润按20%分配。从20081月至同年11月期间,徐某先后租赁九龙坡区玉清寺嘉德园小区房屋,渝北人和农贸市场综合楼房屋,先后从广东谭某、重庆王某等处购进工业盐664.1吨,分装成500克、1000克包装的假冒食盐碘盐,销售至重庆渝北、巴南、万盛、荣昌、铜梁、綦江等地。

20085月,被告人王某明知徐某假冒食用碘盐加工、销售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以每吨980元的价格购进工业盐30吨,并以每吨1020元价格销售给徐某用于加工假冒食用碘盐。

2008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食盐准运证,并且明知徐某运输货物系假冒食盐碘盐的情况下,仍使用其小货车,九次为徐某运输假冒食盐碘盐34.5吨至本市万盛、荣昌、巴南、綦江、长生等地销售。

20081110日,被告人徐某、甘某、王某、徐某、张某、陈某被捉获归案,同年1112日被告人王某被捉获归案,同年1121日被告人谭某被捉获归案,同年1210日被告人彭某被捉获归案。案发后,谭某家属慕名找到本所,希望聘请律师为谭某辩护,本所指派钟长汉黄敏为谭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谭某,查阅了卷宗资料,确定了以下辩护思路:一是 虽然谭某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但是指控非法经营的数量不属实,有夸大成份。二是 谭某在本案中作用不大,应属于从犯。三是 谭某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结果:

在法庭上,辩护人据理力争,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观点,做出了对谭某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