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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生活中的“银翼杀手”,电梯故障究竟应由谁买单?

时间:2017-05-05 11:1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59次
  

当建筑工程师在描绘摩天大楼的蓝图时,当游客在感慨鳞次栉比的现代楼宇时,当居住结构由宽度变为高度时,人类总无法忽视的首要问题便是贯穿整栋建筑的“交通工具”——电梯,所提出的问题。当代生活中,电梯的普及无疑是人类对便捷生活向往的应有之义。但由此带来的电梯安全问题却也愈发突出:

2008年10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的房地产项目施工工地,发生电梯坠落事故,造成12人死亡;

2011年9月9日,广东东莞南城发生一起因电梯失控造成20人受伤的事故;

2015年7月26日,荆州沙市安良百货内,一女子带着儿子搭乘商场内手扶电梯上楼时,遭遇电梯故障。在危险关头,她将儿子托举出了险境,自己却被电梯吞没后身亡······

面对因电梯造成的众多惨剧,人们心中不禁产生了诸多疑问,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电梯应由谁负责安装?电梯日常维护应由谁负责?电梯安全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
一、电梯安装责任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以及《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前述第十二条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接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后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二)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三)电梯安装单位交付电梯时,未与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付手续的。

而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的的主体,根据《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电梯的日常维护及法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对于电梯安全事故中常见的住宅小区或商务写字楼等存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若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是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若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且应至少每十五天对每部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电梯发生故障的应当详细记录。

并且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电梯投入使用10年以上需要继续使用的,除每年对其实施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进行改造、修理。基于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等所产生的费用,该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应由电梯产权人承担。若是住宅小区电梯需要重大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若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违反前述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若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根据《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梯乘客的安全使用责任

那么,前述法律法规对电梯安全事故中乘客的行为又如何规范呢?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的;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的;

(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损坏、损毁电梯专用操作按钮的;

(五)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电梯的;

(六)超过额定载重运送货物的;

(七)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

日常生活中的安全隐患最易对人们造成重创,却也最易为人们所忽视,当大众惊觉时,往往也意味着不可挽回的悲剧业已铸成。因此,遵从法律对人行为的指引与规范,学习运用法律厘清责任,应是每位公民收获幸福生活的必修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