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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震惊全国的“3·11绑架案”宣判 主犯与民警街头枪战被判死刑

时间:2017-02-23 16:1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4次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六安“3·11绑架案”。2017年2月21日下午,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宣判场景

  案情回顾

  避检逃窜,射伤民众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屠家奇携带枪支、子弹、爆炸物等,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六安市四十铺路口时,遇到交警例行检查,被告人屠家奇因害怕暴露,遂驾车往城区方向逃窜。执勤民警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击。当追至东三路口附近时,被告人屠家奇威胁民警,企图逃脱。

  民警继续追击,当追至312国道与东三路交叉口时,被告人屠家奇驾驶面包车撞击警车并向警车连续开枪射击,致在此处等候红灯的货车内乘车人员脚部中枪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挟持乘员,与民警对射

  当日上午10时25分许,被告人屠家奇驾车逃至六安市皋城路大桥时被特警支队民警逼停,被告人屠家奇冲下车劫持一辆载有四人的过路三轮车与民警对峙。被告人屠家奇在与坐在三轮车后方的受害人拉扯中枪击受害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绑架人质,展开对峙

  被告人屠家奇继而劫持三轮车驾驶员逃至居民家中,后又从居民家后门逃至皋城路大桥下方南侧“千兆网吧”内,持枪劫持网吧内17名上网人员作为人质与警方对峙8小时。后在民警规劝下,被告人屠家奇于当日18时35分向警方投降。

  落网后,查出多人涉枪事实

  被告人屠家奇落网后先后查出被告人罗帆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

  宣判结果

  一审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屠家奇持枪射击执勤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持枪挟持人质,构成绑架罪;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等,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被告人罗帆等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弹药罪等。被告人屠家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屠家奇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屠家奇绑架多名人质,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陈兴全,罪行极其严重,且多次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经规劝后能够释放多名人质,向警方缴械投降,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何伟歆等被告人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给予判决。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屠家奇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对其限制减刑,此外还依法判处屠家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570元。

  被告人何伟歆等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