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罪名·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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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共犯的处罚是什么

时间:2017-02-23 14:1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78次
  

  刑法中规定的不少犯罪都是可以存在共犯的。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我们要先区分该行为人在犯罪的的作用,才能对该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贪污罪而言,同样也是存在共犯的。那么贪污罪共犯的处罚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在共同贪污案件中,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存在分配问题,犯罪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量刑多少,只有准确地计算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数额,才能准确地对各共同犯罪人适用刑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个人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他情节为标准,将贪污罪的处理结果分为八种。

  司法实践中,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形式有:

  1、多人共谋,一般是共同出谋划策,所得赃款原则上均分;

  2、领导指使下级,或者是主要地位的指挥次要地位的,该情况下一般领导得大头、下级得小头;或者是根据个人所起作用、大小进行分赃。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犯罪数额,确定各人应获量刑,以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体现罪责自负的刑罚原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目前占据主流的是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分赃数额说认为,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总额说则认为以共同犯罪的总额作为确定各共犯的刑事责任的尺度。

  分赃数额说主张各共犯只对自己实际分得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但忽视了共同犯罪中的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整体性、关联性的特征,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原理;犯罪总额说总的原则是要求各共犯对整个犯罪数额负责,却没有把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与仅仅影响量刑的犯罪数额区分开来。

  我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我认为,对于共同贪污受贿案件中各共犯,首先应当按照犯罪总额说的标准确定量刑的法律条款依据,在此基础上将个人分赃数额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具体而言,在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或“个人受贿数额”,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个人实施贪污受贿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一,对贪污受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计算贪污受贿集团预谋的以及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的总额。因为在贪污受贿集团犯罪中,有的首要分子可能并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全部贪污受贿活动,有的甚至只是指挥、策划,具体的贪污受贿行为一次也没有参与或直接实施。当然,对于贪污受贿集团中个别成员独立于犯罪集团意志之外而实施的个人贪污行为,其应当排除在首要分子负责的总数额之外。

  第二,对贪污受贿犯罪集团的一般主犯和一般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应当计算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贪污受贿行为涉及的犯罪总额。

  第三,对于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的从犯,应当计算其参与的贪污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以上数额的确定,只是为选定各共犯所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确立了标准。为了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各共犯除了按照上述犯罪总额定罪处刑外,还有必要考虑各共犯的分赃数额大小,即个人所得赃款、赃物的多少。比如,某贪污犯罪集团总共贪污公款20万元,首要分子实际所得为5万元,那么按照上述犯罪总额的定罪量刑标准,该首要分子应当以个人贪污20万元选定法定刑幅度,即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而不应适用该款第二项。但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该首要分子的实际分赃数额只有5万元这一情节,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会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不同,法律也是给予了相应的处罚。这也坚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贪污是涉及到金钱的犯罪,往往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会涉及贪污的数额。贪污数额越大的大,承担的责任就会越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