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结: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是否可以受到限制?
小结一:
早期案例中,公司章程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可以对该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参考案例:《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权确权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93号】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注:1993年)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虽然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违反出资义务,也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此亦系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中,由于实业公司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此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故判决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对医药公司的出资义务,如不能补足,则其不享有医药公司1.65亿股的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及新股认购权……。
小结二:
公司章程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另有限制性规定的,可以对该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期案例中,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限制的,可以对该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梁大力与俞苗根、华和平、江苏省南京云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江苏南京中院(2012)宁商终字第991号】
法院认为: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否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到限制,《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虽然明确规定公司可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限制,但限制的权利范围只明确为股东自益权,并未指向股东共益权。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股东通过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权机制选择或罢免董事、确立公司的运营方式、决策重大事项等,借以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其中也包括控制公司财产权,故表决权实质上是一种控制权,同时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工具性质。如让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控制公司,不仅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原则,亦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故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亦符合《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精神,应予支持。
个别早期案例中,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表决权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也不可以对该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参考案例:《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云南省糖业烟酒蔬菜公司、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湖北)与深圳市广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顶佳国际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消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601号】
法院认为:……深广顺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达不到股份总数过半数时,会议应延期二十日举行……。该条规定涉及到一个“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的问题,对此,法院认为,与股东应以其在公司登记机关认缴的股本数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相对应,这里所讲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应指各个股东所认缴的股份,而非实缴股份。虽然深广顺公司最大的股东中广顺公司出资未到位,深广顺公司二OO一年股东大会决议中确定了股东按实际到位股本金,享受相应的股东权益的原则。从上述决议内容中可以看出,中广顺公司因未缴足出资,将丧失相应部分的股东权益。但该部分股东权益的丧失,并不意味着改变公司股本结构,中广顺公司出资未到位所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仅是对其他出资到位的股东的一种违约责任,而并非减持股份的法律责任。据此,按照深广顺公司各股东所认缴的股份数额,本次股东大会的到会股东中糖公司、顶佳公司所持股份的总和为6250万股,占深广顺公司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的41.67%,并未达到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注:按照深广顺公司各股东实缴出资计算股份数额,案涉股东大会的到会股东中糖公司、顶佳公司所持股份的总和为6250万股,占深广顺公司全部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的59.47%,达到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股东表决权属于股东的共益权之一,尽管现行的《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其明确罗列至可以限制的股东权利之中,但因对瑕疵出资股东限制权利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瑕疵出资股东依约履行出资义务、规范并均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之间的利益,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修订的内容及法院审判观点的倾向分析,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有达成共识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