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与唐某、向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思路:
1、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2、 原告完全按照合同履行约定,被告明确拒绝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应交还房屋,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原告重庆科技学院的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重庆科技学院的代理律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采纳:
一、被告唐德琼与原告重庆科技学院签订的《重庆科技学院门面租赁合同》是基于双方何意,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07年2月16日至2012年6月10日期间,将位于虎溪校区004号门面以年租金216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经营便民药店。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从2011年6月起便再未向原告交付租金。
二、被告向芹通过投标并中标签的方式与原告签订租赁该门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租赁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6月1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将上述门面以52000元每年的租金出租给被告向芹,被告至今从未支付过任何租金,且被告唐德琼与被告向芹是母女关系。
三、二被告在承租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根本性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被告在承租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不小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腾房损失,并且将该房屋归还于被告。
综上所述,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并将房屋交还。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