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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锁平与刘世魁的合伙集资建房合同纠纷

时间:2017-03-02 16:2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7次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由刘世魁牵头,引进资金在迎龙镇龙顶村冷水垭修建房屋,兴办老年度假村。修建的房屋以当地村民名义办理相关修建和房地产权手续,由刘世魁实际使用和收益。2008年6月,房屋落成,内部装修完毕,道路、水塘等设施基本建好。遂以“山村农家乐租售”为题通过重庆商报刊登广告招商。王锁平通过刘世魁在报纸上所作的广告知道刘世魁有房屋出售,遂与刘世魁联系。经双方协商,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了《合伙集资建房及房屋分配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王锁平出资70万元购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龙顶村大岚垭村民小组的房屋400多平方米及院坝、鱼塘等。协议签订后,王锁平先后分两次向刘世魁支付了房款40万元。王锁平接房后,该房屋及附属设施面临许多权属纠纷,致使王锁平不能正常使用。后王锁平得知刘世魁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其出售的该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产权人。

    王锁平委托本所代理本案。承办律师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伙集资建房及房屋分配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刘世魁返还已支付的40万元房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协议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故没有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后,我方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我们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了我方的一审诉讼请求,该案成功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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