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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力金属与大江信达《买卖合同》案

时间:2017-03-02 16:2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3次
  

案情简介

   重庆显力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下称显力公司)与重庆大江信达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江公司)之间于2007年起确定合作关系,由大江公司向显力公司购买桥壳、轮毂等产品。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双方通过采购订单、价格表、合同等确定具体的送货量、送货价格等。显力公司应大江公司要求送货,大江公司滚动付款给显力公司。但在履行过程中,大江公司经常以种种理由不及时付款,甚至拒绝付款。自2007年双方确立合作关系至2008年12月,显力公司累计向大江公司销售产品总值6545242.59元,扣除因质量问题大江公司拒绝接收的价值135474.63元的产品外,其余产品均已由大江公司验收入库。截止2008年12月大江公司应付货款总额为6409767.96元,但大江公司累计付款总额仅为4910000元,尚欠1499767.96元未支付给显力公司。为此,显力公司委托本所叶栋强、汪志国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大江公司支付货款1499767.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显力公司起诉后,大江公司认为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显力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其财产和声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故提起反诉要求显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29060.94元。该案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主要分歧点在于显力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我们重点从事实、证据和程序等方面论证了显力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大江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随后,经过我们与大江公司的反复磋商,双方达成和解,由大江公司支付显力公司货款80万元,大江公司放弃全部反诉请求,该案的代理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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