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刑事·罪名解析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综合刑事 > 罪名解析 >

经常性谩骂恐吓也构成家暴

时间:2017-03-06 14:3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53次
  经常性谩骂恐吓也构成家暴

  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火巴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行为也定义为家庭暴力行为,这样,将为社会力量介入干预相关家庭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拥有多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与刑事法律顾问专家,为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免费咨询热线:1862309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