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
时间:2017-02-23 15:4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3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以上法条可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8种法定的证据种类,但不一定每一件刑事案件中都存在着这8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