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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中的”明知“该如何认定?

时间:2017-02-23 15:4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1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规定: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