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合纵律师辩护获不予起诉
时间:2017-03-22 13:4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4次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9日,陈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因琐事与马某发生纠纷,后陈某邀约曾某前往事发地点,曾某拳打脚踢马某的朋友致使被害人头部、胸部多处受伤,肋骨骨折经公安机关鉴定,受害人属于轻伤一级。后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寻衅滋事事实。
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的思路是,进行罪轻辩护,嫌犯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不予起诉。
辩护结果
经过与江北区检察院沟通,辩护人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曾某由于年轻,社会经验不足,系初犯,嫌犯有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江北区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最终江北区检察院作出“北检刑不诉[2015]3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曾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