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合纵律师代理获轻判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邓某某等江北区石子山村平上社社员为在国家拆迁补偿中获取非法利益,共商在该社朱家梁处的农用地擅自搭建厂房。公安机关在接到国土资源部报案后,分别 于2006年5月14日、16日将犯罪嫌疑人捉获到案,嫌疑人杨某某利用15.5亩农用地搭建厂房,数量较大,造成严重破坏,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
案发后,杨某某的亲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种渠道联系了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杨律师承办此案。律师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并与所内各位律师的不断探讨,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杨某某违章建房主观恶性低。本案有着特殊背景,该地房屋面临拆迁,部分村民萌生了利用更多土地获取更多补偿的念头,而且已有村民通过该手段获得了部分补偿费,这就坚定了杨某违章建房的决心。在利益的驱使下,本着心照不宣的想法,没有太大的主观恶性。
2、 从客观行为上看,杨某某的行为影响性并不大,本案中,杨某主要负责丈量土地面积和登记。如果没有杨某某,也不会影响到本案顺海后果的实际发生。
3、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本案的损害后果并不大。本案涉及的客体是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而非法占用要求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损坏这一法律后果,杨某占用的仅仅为其女所承包的516.75平方米的自有土地,该土地早已没有用于农耕,因此,损坏并不严重。而且在违章建厂之前土地性质已经征用变为国有,实际侵占的是国有土地,并没有侵占农用地之说。
4、 杨某庵后悔罪态度诚恳
辩护结果
庭审过程中,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准备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法院判决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办案心得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杨律师作为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复制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询问相关案情,经过研究分析,提出了辩护意见。委托事务办理完毕,委托人对结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