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11 10:30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7次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下旬至8月份,岩某以234000元的价格将麻古四大袋贩卖给谭某、谢某,同年8月份,岩某再次贩卖部分甲基苯丙胺给谭某等人2015年8月1日被捉获,8月15日被刑事拘留。
辩护策略
本案辩护的思路是,进行罪轻辩护,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岩某系帮助其他人贩卖毒品,系从犯;贩卖第二批甲基苯丙胺因未实际交付,属于犯罪未遂,应当对岩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结果
经过与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沟通,辩护人提交了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岩某属于从犯且有未遂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在量刑意见书中减轻对李某的量刑,在审判阶段,在上述减轻情节的基础上,提出岩某主管恶性不深,属于初犯、偶犯;对麻古数量直接作为确定量刑的依据,有悖罪行相适应原则,影响司法量刑公证的辩护思路,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岩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