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贩毒被定罪,合纵律师辩护维权益
案情简介
张某、初中文化,个体户,2010年起,张某伙同罗某、邱某、杨某等贩卖毒品,分工为:经张某出资,联系毒品来源和毒品买家,罗某、邱某、杨某负责进货和送货给毒品买家,约定以后再分配利润。之后该群人先后从熊某处以每克200-2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5949克,再以300至34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崔某、尤某等,合计1400克。2010年11月3日张某联系熊某,向其购买冰毒1000克,并雇佣王某前往收货运输,王某在泉三高速公路的三明北站出口处附近被抓获,随后案情被告发。
辩护策略
在张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张某家属非常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毒品犯罪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涉毒品类的大案要案,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肖律师、杨律师承办此案。该案人数多,涉毒数量大、地域跨度大,给案件的办理增加了非常大的难度。虽如此合纵律师在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凭借攻坚克难的精神,通过对案件细节的追索和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 从相关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上进行突破,举证部分证据系刑讯逼供的结果,其合法性存在瑕疵,非法证据应当被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关于起诉书所指控的“预谋”及“团伙”问题。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张某与其他被告人共谋,因而张某不应该对另外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毒品中有关收购毒品的事件。辩护人提出真正贩毒者系罗某,而非张某。张某并非电话联系购毒的主体,将罗某等人的购毒行为全部定性为受张某指使,缺乏充分证据。
4关于张某所提供的资金性质问题。辩护人认为该资金不能被认定为贩毒资金。因为这个钱是张某转给罗某,张某并不知道罗某会以此购买毒品,张某的行为系民间借贷。
5关于量刑问题,辩护人提出张某有立功情节---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因符合最高法相关规定,主张不应当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结果
在庭审上,合纵律师滔滔雄辩,根据此前指定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但由于张某贩毒行为证据过于充分,且贩毒数量过大,法院虽部分支持了辩护人意见,但最终判处了张某死刑立即执行。
办案心得
该案受张某亲属委托,跨省前去担任其辩护人。合纵律师在接受此案后认真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从证据合法性、张某有立功情节、张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遗憾的是法院仍判处了张某死刑立即执行,但委托人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给予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