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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诉职务侵占罪,合纵律师专业代理撤销案件

时间:2017-04-17 10:2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0次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重庆巴南区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因涉职务侵占罪,于2012329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传唤,并于同日被监视居住。谢某某、张某某等3人签订《股东协议书》,共同出资购买重庆市巴南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股权。后三股东产生矛盾,大股东谢某某于201171日在张某某等2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潘某某。基于此原因,后张某某等2人于2011723日将各自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田某某,并与田某某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2011630日以前的债权债务归张某某等2人承担,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归原股东所有。”基于上述原因,张某某收取了重庆巴南区建材有限公司2011630日以前产生的债权,并将收取的债权用于生产经营开支、支付职工工资和偿还重庆巴南区建材有限公司2011630日以前的债务。重庆巴南区建材有限公司认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并报案。

辩护策略

    案发后,张某某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职务类犯罪十分擅长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叶栋强穆川律师辩护。接受委托后,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1、犯罪嫌疑人追收回来的销售欠款不是转让后公司的资产;2、犯罪嫌疑人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追收回来未入账的销售欠款,全部用于公司的开支;3、本案举报问题纯属民事法律范畴:公司股份已全部转让,嫌疑人追回来的销售欠款已不属于公司财产了。况且大部分偿还了原公司的债务,剩余部分则属于原三股东的共同财产,其存在问题,纯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中共有财产分割问题。

辩护结果

侦查机关不予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与侦查机关交换了法律意见,最终侦查机关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人对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