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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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合纵律师专业辩护撤回案件

时间:2017-04-17 10:5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38次
  

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称:2013822日,重庆某水泥有限公司鄢某报案称公司于20137月发现供应部原采购员袁某将公司应支付给璧山某公司的50煤炭款的付款单私自修改为支付给吴某的私人账户后将钱取走。2013828日袁某自动到江津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辩护策略

    案发后,袁某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职务类犯罪十分擅长,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金贵仁张宰宇律师辩护。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对案卷材料的仔细深入研究最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涉案款50万元所有权不是重庆某水泥有限公司的财物:嫌疑人袁某受璧山某公司之托告诉重庆某水泥有限公司财务室,将涉案款项50万元变更为运输费支付给重庆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合同法上,其实就是债权的转让,重庆某汽车公司成为债权人。自重庆某水泥公司财务室收到重庆某汽车公司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后,重庆某水泥公司不再对涉案款项50万拥有所有权;

2、嫌疑人袁某因为有刚出生的小孩,自己心脏需要手术,父亲精神分裂症复发,急需用钱而不能借到钱才以重庆某水泥公司、璧山某公司以及重庆某运输公司的财务管理漏洞来借用50万元救急,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安机关发现后未立案前已经归还给璧山某公司;

3、嫌疑人袁某将煤炭款修改为运输费是应璧山某公司的要求进行传话;嫌疑人袁某手中的空白委托书是璧山某公司给予的,本身就意味着袁某是经授权拿到的空白收款委托书,此过程中嫌疑人没有违法行为,只是钻了重庆某水泥公司和璧山某公司财务管理的漏洞;修改《付款申请单》是应重庆某水泥公司财务室的要求而修改,若财务室不要求修改,显然财务室不会同意转账支付涉案款50万元,因此,《付款申请书》不是嫌疑人袁某悄悄私自涂改。

4、嫌疑人袁某不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5、嫌疑人袁某不涉嫌挪用资金、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

6、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不当得利纠纷;

7、即使嫌疑人涉嫌犯罪,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也没有造成危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辩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撤回案件

办案心得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积极分析嫌疑人不涉嫌犯罪的证据,并向江津区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不起诉,最终江津区公安局撤回案件,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