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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被诉盗窃罪,合纵律师专业辩护获轻判

时间:2017-04-19 11:41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3次
  

案情简介:

  王某系重庆市长寿区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63日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79日被执行逮捕。后由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

  20051125日,被告人王某与任某、陈某、江某、夏某在夏某家共谋外出“找钱”,并于次日中午到彭水县高谷镇。在高谷镇,江某、夏某事先准备好两根撬棍,备作案使用,当日下午,五人到彭水县鹿鸣乡。20051127日凌晨,五人潜入鹿鸣乡人民政府财政所职工谭某寝室盗走“龙凤呈祥”牌香烟3条、翻盖“宏声”牌香烟15包、毛衣一件。随后,五人又到该乡信用合作社,盗走该社职工周某的“五羊”牌125型摩托车一辆,然后撬门进入鹿鸣乡信用合作社,打开保险柜,将其中的人民币全部取走后逃离现场。

辩护策略:

  案发后,王某家人经过多方打听,通过各种途径,最终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于是前往合纵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辩护。

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到当事人委托后,指派杨俊峰和傅镭两名律师承办此案,两名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与当事人会面,并通过在检察机关查阅复印案卷,对案件事实深入分析研究,确定了以下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仍继续上班,且表示在工作交接完毕后就投案自首应当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王某在201162日在供诉中提出的张某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立功;

  3、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良好;

  4、王某悔罪表现突出,无损害结果。

辩护结果:

  通过杨俊峰、傅镭两名律师不断与检察院、法院沟通意见,与被告人王某多次会见,围绕先前确定的辩护思路,在庭审上滔滔雄辩,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从轻处罚,判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办案心得:

  本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王某,认真听取了其对本案案情的叙述,查阅了本案所有的案卷材料,结合王某自己的供诉,发现王某具有立功等的减轻量刑情节。基于此,王某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并在庭审时作出了罪轻的辩护意见,最终大多数辩护意见得到法院认可,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一个的宣告刑期。委托人和被告人对此表示满意,没有提起上诉,本案至此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