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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被诉受贿罪,合纵律师专业角度辩护获轻刑

时间:2017-04-19 13:5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2次
  

案情简介

    200312月,时任重庆市北碚区建筑管理站副站长的被告人杨某在办理重庆远海公司畔溪名都三期工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过程中,主动向远海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为该公司减半收取配套费,远海公司随即减半缴纳了三期工程配套费。随后,杨某向李某提出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畔溪名都二期住房,李某予以同意。2004624日,杨某及妻子谢某在远海公司以谢某之名与远海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208766元的低价购买了该公司市场定价536104元的5号楼18-2号房,从中获利30余万元。

辩护策略

    案发后,杨某家属十分着急,后通过多方打听,得知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对于职务类犯罪十分擅长,办理过大量行贿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且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鲁磊主任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曾为震惊全国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张开科辩护,于是前来咨询并委托合纵律师辩护。

合纵律师接受委托后,指派肖律师、李律师承办此案。该案经历一审、二审两个阶段,合纵律师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一、一审阶段,合纵律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公诉方指控杨某索贿的证据不足;

2、公诉方指控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的证据不足;

3、公诉方确定受贿金额的证据不足;

4、杨某负责追回了减半征收的配套费,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其后,他又向纪委领导汇报了购房一事,并上缴了全部购房溢价款。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二、二审阶段,合纵律师确定如下辩护思路:

1、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杨某受贿的证据不足。就现有的证据而言,本案中没有请托人,杨某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2、北碚区政府和建委在2003年对于配套费的管理非常混乱,杨某负责的建管站仅能根据主管部门的指示进行核查。

3、即时杨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一审法院也在受贿金额的认定上有误。

4、杨某负责追回了减半征收的配套费,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其后,他又向纪委领导汇报了购房一事,并上缴了全部购房溢价款。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辩护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合纵律师两次庭审,滔滔雄辩,根据精心准备的辩护思路,从多个方面作了罪轻辩护,并且有理有据,引用法条适当。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办案心得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的同胞兄弟杨某某的委托,指派肖勇律师、李忠泽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合纵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法庭上,合纵律师针对公诉人的指控作了无罪辩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合纵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部分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刑罚。委托人对此表示高度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