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容留卖淫,法院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以来,被告人段某、但某伙同被告人姜某、马某、李某、陈某、王某、贺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某度假村水疗中心容留妇女卖淫,收取嫖资19万余元,其中水疗中心提成达12万余元,2012年4月9日公安民警在对该水疗中心例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冉某、王某等7对卖淫嫖娼人员,2012年4月9日,被告人但某被抓获归案,2012年4月1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李某、王某、贺某、姜某、陈某抓获归案,2012年被告人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段某的家属听说本所对该类型案件特别擅长,慕名来到本所,本所指派钟长汉、王虹入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资料,提出以下辩护思路:一是段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二是指控收取卖淫款19万元不属实,没有把该水疗中心198元门票费予以扣减;三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系自首。
辩护结果:
通过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最后法院采纳辩护律师观点,对段某做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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