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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带有争议的挪用资金案

时间:2017-04-19 14:2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1次
  

案情简介:

   伍某,男,汉族,原系江西xx药业集团重庆办事处经理,2004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向xx集团提出要货申请,百神集团发出50余万元的药品,分别销售至重庆的医药公司,自当年8月至12月份,该办事处业务经理李某(在逃)到销售单位收取货款20余万元,其中李某在20049月份之前给伍某货款63000元,伍某收取该款后,挪为己用,不上缴公司,直至20051月案发。后xx集团向公安机关报案,伍某被抓获,其家属慕名来到本所,本所遂指派钟长汉律师为其辩护人。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资料,提出以下辩护思路:一是 伍某不是江西xx集团的员工,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二是 伍某与xx集团之间系代理关系;三是 伍某没有将该63000元挪为己用,而是用于正常的业务开支,指控挪用资金的证据严重不足。

辩护思路确定后,辩护人认为伍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提出无罪辩护。

辩护结果:

    法庭上辩护人据理力争,与公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为伍某作了无罪辩护,但是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最后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观点,判决伍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