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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纪委介入调查的一起交通肇事案

时间:2017-04-19 14:2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8次
  

案情简介:

    卢某,男、汉族、1956106日生,重庆市万州区人,原系中共重庆市忠县县委副书记、忠县人民政府代县长。

    200471711时许,被告人卢某驾驶杨某的渝AF7153号长安小客车,搭乘杨某行至忠县香山路97号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汽车驶上人行道,撞到停放的两轮摩托车后,又将行人周某、黄某撞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卢某本人受重伤,长安小客车、摩托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杨某要卢某立即到医院治疗,由杨某代卢某承担责任。警察赶到现场后,卢某独自步行离开现场回家和就医,谎称自己在滨江路上摔伤。公安机关从案发当日立案调查,杨某从事故发生之日到812日前,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坚称自己系肇事驾驶员,否认车上有其他人。重庆市纪委初步掌握情况后,有关领导于同年86日与卢某谈话,要求卢某主动讲清自己的问题,卢某编造谎言隐瞒驾车肇事真相,坚持自己没有违纪问题,812日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卢某驾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公安机关于次日对卢某立案侦查,卢某813日、14日先后向重庆市纪委、忠县公安局交待了本人驾车肇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经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卢某家属代其赔付被害方经济损失6万元。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卢某对此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其家属慕名找到本所,要求聘请律师为卢某提供法律服务,本所遂指派鲁磊钟长汉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资料,进行了调查取证,提出以下辩护思路:一是 卢某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二是 卢某客观上没有实施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三是 卢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结果:

法庭上辩护人据理力争,与公诉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观点,做出了对上诉人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