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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骨折,无过错自行车主赔2万元判决难以服众

时间:2017-04-26 11:0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53次
  

一、案情简介

网曝,2016年3月6日,年近七旬的田大伯在杭州市西湖大道红楼大酒店外人行道上与朋友聊天,年近六旬的徐阿姨推行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经过该处,田大伯转身时失去平衡倒地受伤。

田大伯倒地现场无监控录像。诉讼过程中,看到事发经过的旁人表示,听到声音回头时,田大伯已倒在地上,并未看到事发经过。事发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交通意外证明一份,载明上述经过,确认系意外事故。田大伯、徐阿姨双方均签字确认。

田大伯被送往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他的左胫骨下端及腓骨上端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约3.8万元。后田大伯对其伤情进行鉴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护理期为150日,田大伯认为,徐阿姨严重侵害他的权益,故向上城法院起诉,要求徐阿姨赔偿约12万元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双方无过错判自行车主分担17%的损失

法院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了徐阿姨的后车轮与田大伯相接触后田大伯倒地的事实,但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也认为该事故系意外事故。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在主观上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对田大伯认为徐阿姨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信。

“尽管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但该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双方的行为均有关联,而该意外事故也确实造成了原告损失。”法院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应以田大伯损失为衡平标准,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徐阿姨偿付田大伯部分损失。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报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认定田大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合计约11.6万元,并以此为衡平标准,依法判决徐阿姨偿付田大伯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这笔赔款约占田大伯的总损失17%。

二、律师说法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各方评说不断,法律人也纷纷普法,一时间让广大群众知道“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通俗来讲是指,虽然出现了损害结果,但当事人没有过错。为了化解矛盾纠纷,让双方合理分担责任。此原则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上有明确规定,也是常见的做法。

公平责任原则是民事领域的一种分担损失方法,在损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是朴素的权利观念,但在双方都无过错,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合理分担部分损失,从而降低一方受到的损失,合乎伦理,也体现了立法公平、合理的本意。但是,如何确定双方分担的责任,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这需要法官视‘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否则就会造成在公平原则的指引下,作出不公平的判决。

由于该原则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笔者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二、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无过错

三、此种损害行为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害人和受害人虽均无过错,但若法律规定了此种类型的加害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此加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四、若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则显失公平

当加害人、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时,加害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固守此信条,有时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为体现公平、正义之法律价值,当加害人不承担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显失公平时,应当让加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以实现法律的救济功能。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显失公平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加害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

2、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后,生活陷于困难;

3、受害人与加害人存在特定的合同关系或信赖关系,受害人的损害是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或因信赖加害人而发生的;

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监护人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5、紧急避险之危险系由自然原因引起,避险人应向其避险行为之受害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6、公平责任中加害人的责任份额必须适当

公平责任是一种分担意外风险的责任,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数额必须适当,如此方能体现出公平责任的特性。否则,在救济了受害人的同时又损害了加害人的权利。

三、律师分析

回归到本案例,笔者对公平原则的适用及17%的损失比例分摊存疑:

一、田大伯倒地与徐大妈是否有无因果关系并未知晓。

田大伯倒地现场无监控录像。诉讼过程中,看到事发经过的旁人表示,听到声音回头时,田大伯已倒在地上,并未看到事发经过。有部分现场群众表示,田大伯是因为交谈兴奋,激烈转身,站立不稳而倒地。交警及法院也均认为,田大伯倒地受伤为意外事件,既然如此,田大伯倒地与徐大妈公路过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未知晓。田大妈的行为不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公平责任适用的基础存疑。

二、即使适用公平责任,17%的比例分摊不能以理服人。

法院判决中未对17%的分摊比例做合理说明,“依法判决徐阿姨偿付田大伯各项损失合计2万元。这笔赔款约占田大伯的总损失17%。”从法院的判决来看,仅仅是要徐大妈分摊2万元,故比例为17%。公平原则虽然无严格的量化标准,但是并非没有理由。法院没有描述17%的比例分摊理由,随意分摊。

三、如果公平责任被任意扩大,势必有无道德之人,去寻找更多碰瓷机会,彭宇案之判决负面影响将再现,社会道德底线,或将再次被突破。

相比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实际上是利用法律的强制性牺牲“公平”换取合理性,它没有量化标准,法官依据“良心”进行自由裁量。如此,应该更加严格。否则与主观擅断无异。如果公平责任不被限制在严格的范畴,势必是另一种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