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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当防卫成立需要的条件

时间:2017-04-24 16:3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55次
  

    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上述法条内容是对一般正当防卫的描述。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1. 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① “不法”是指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一般违法行为,还有针对“黑吃黑”的行为的正当防卫。

② “侵害”需体现违法行为的法益侵害紧迫性。这里的法益一般情况下是指私法益。对于保护公法益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存在分歧。

③ 另外,对于第三人的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第三人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 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① 总的来说,成立正当防卫的时机是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开始时间通常是指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特殊情况下,即使对犯罪的预备行为进行防卫,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性时,也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② 不法侵害的结束不等同于犯罪的既遂。正当防卫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其意义在于鼓励和保障刑法法益受到现实的侵害、威胁时,赋予正当防卫行为人施行自我保护行为的正当性。因此,只要法益仍然处于受到威胁、侵害的状态中,就可以正当防卫,例如状态犯、继续犯等。

③ 对于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防卫行为”属于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可陈公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3. 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进行防卫

① 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本人进行。

② 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人的财产或者人身。

4. 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① “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或者死亡。不能依据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认定为防卫过当,而应当结合不法侵害行为的威胁程度具体判断;轻伤结果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② “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保护法益为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