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律法规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取保候审 > 法律法规 >

撕开虚假诉讼的面纱,还司法以公正权威

时间:2017-05-05 10:46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6次
  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假烟假酒假食品,偶尔听说假警察假法官假律师,可是你见过庄严神圣的法院还时不时上演着假诉讼么?下面就来谈谈假诉讼那些事。
案情简介

为套取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资金,刘某、李某二人通过虚构拖欠工人工资等事实指使他人作伪证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套取220余万元冻结资金。

2016年7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刘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刘某尚处于犯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内法院依法撤销其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000元;李某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例因虚假诉讼而入刑的案件。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这些被告人都是法官,来自广东省内9个不同的县级人民法院,都栽在虚假诉讼这件事上。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
虚假诉讼的特征

主体为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案发常见于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或亲戚、朋友、同事、关联公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观上是故意,通常以侵占他人财产、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损害为目的。

虚假诉讼侵害的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虚假诉讼行为具有违法性,通常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虚假诉讼还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即便有对抗,也是“虚假”的对抗,以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不少虚假诉讼案件都以皆大欢喜的调解方式和谐结案。
虚假诉讼的责任

虚假诉讼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一) 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虚假诉讼以及利用虚假诉讼(仲裁、调解)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诉讼诈骗犯罪罪名。《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真法官参与假诉讼的处理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