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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有利也有弊,律师教你如何正确约定商事仲裁条款

时间:2017-05-05 10:52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56次
  

       几天前,笔者在重庆仲裁委员会立案,恰巧遇到一对咨询案件的老夫妻,得知其欲启动商事仲裁程序,请求欠款方支付几百万元欠款及利息。可是,当立案庭工作人员询问其是否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时,老夫妻四目相对,哑口无言。后经询问,双方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因此不予立案。

问题一:为什么要约定仲裁条款?

        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主要有诉讼与仲裁。许多当事人倾向于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作为争议发生后的救济途径。相较于诉讼,仲裁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仲裁效率更高。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不得针对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其还可提起上诉,会耗费更多时间。
2、仲裁审理程序更灵活。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也可以根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等诸方面自由选择仲裁员。而诉讼程序一经启动,受诉法院与承办法官即确定,不能轻易变更。
3、仲裁程序更具国际性。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基于以上优势,经济往来中的合同双方更倾向于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仲裁的依据,即仲裁协议,如若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问题二:仲裁协议如何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应避免以下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方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例如有的仲裁协议约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由于无法实现而无效。 
4、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其次,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应考虑全面。一般来说,仲裁协议中要包含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要有合法的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3、要准确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重庆仲裁委员会。如果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便于读者直观理解,现提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以供参考: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最后,笔者提醒读者注意,仲裁效率虽比法院高,但也存在以下风险:
首先,仲裁案件收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较诉讼更高;
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效率虽然更高,救济途径却变得较窄,而诉讼可以历经一审、二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