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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驾情节轻微可不入刑,定罪更趋合理

时间:2017-05-22 14:23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9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备受关注的是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幅度,在第三项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该指导意见一出台,便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大新闻媒体纷纷冠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醉驾处罚人性化”等标题对此进行了报道,顿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醉驾入刑”是于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条文,是“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当时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表现形式只有两种: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条文规定“追逐竞驶”的行为需要达到情节恶劣,但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其他规定,即是说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并不用考虑醉酒程度、损害结果等条件。

“醉驾入刑”是在公共交通事故频发,民众对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的背景下出台的,是对民众交通安全意识下的一剂猛药。从法律上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确定醉驾行为的犯罪性质,强调醉驾行为的危害后果,明确醉驾行为的刑事处罚,不仅从民众的思想观念中,还是从司法实践中,都对醉酒驾车的行为实现了有效的规制,从而提高了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共识。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交警部门便不时地在各种时段,特别是夜间时段,在路口查酒驾,只要发现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ml/100ml,就立即抽血复检,如果确实超标的,便予以刑事立案。的确,在交警查酒驾、醉驾的过程中,许多司机们便因此“遭殃”,更由于“醉驾入刑”的规定,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同样也会闹出许多乌龙,比如前些时间网传的“司机酒驾竟是荔枝惹得祸”,还有司机喝自家酿的甜酒(米酒)也被查出酒驾等等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次《意见》对“醉驾入刑”进行了更细致、更规范的划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意见》与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定性相一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即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同时根据犯罪的情节,适用相当的刑罚,也符合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该《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但是由于该《意见》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各级法院也需要遵照执行。


从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意见》虽然规范了“醉驾入刑”,但是由于具体的标准问题并未落实,实际“轻微”醉驾的规范性认定未具体规定,仅由法官通过个案差异具体认定可能会造成定罪量刑尺度宽严不一,所以需要下级各法院制定与该地区情况相符合的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规定。所以短时间内,没有具体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法院也不敢妄自对醉驾行为不定罪或不处罚,应该同过去一样,醉驾均要定罪处罚。

       当然,关于醉驾案件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今年年初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重庆醉驾案件办理的新规也在有序制定中,相信醉驾案件办理新规定的出台实施,会给醉驾案件提供一个规范化的标准,对类似在停车场挪位置、短距离行车后停靠路边停止行车等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