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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藏匿租赁物并向承租人索赔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时间:2017-05-24 10:39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8次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本田汽车(价值65000元)出租给林某,租赁期限为一周,租金为1000元,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林某当场支付了全部租金,王某当场交付了汽车。第六天,王某发现该汽车停放在某露天停车场,遂起贪恋,心想将汽车开走后制造汽车被盗的假象再向林某索赔。于是用备用钥匙将车开到乡下老家予以隐藏。并在事后林某询问车辆是否是被其开走时予以否认,之后以汽车失窃为由向林某索赔65000元,林某误以为是自己保管不当从而造成汽车被盗,遂赔偿王某65000元。随后林某以汽车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

本案争议: 王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开走租赁汽车的事实,骗取他人赔偿款共计65000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王某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林某基于双方租赁合同对该汽车合法占有。王某在未经林某同意的情况下,以秘密方式将该汽车开走并予以隐藏,进而以无法归还汽车为由向要求林某赔偿,并获得赔偿。上诉事实能够证明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秘密窃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产,涉案金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又因属于初犯,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1万元。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王某窃出租物并向承租人索赔的,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王某与林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林某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合法占有该汽车。

2、擅自窃回租赁车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尽管被告人王某对窃取的汽车享有所有权,但该汽车因为租赁处于承租人林某的合法占有之下。王某为向林某索赔,窃取该汽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出租物的行为,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以汽车失窃为由索赔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窃回处于出租状态的汽车,并隐瞒真相以汽车“失窃”为由索赔65000元,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客观上骗取了林某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被告人王某先窃后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时,如果手段行为与目的性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

牵连犯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2)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本案中,行为人王某以骗取林某财物为目的,实施秘密窃取租赁物的行为。两个行为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秘密窃取租赁物是手段行为,骗取财物是目的行为,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盗窃财物65000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金额65000元,也属于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又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本案中盗窃罪属于更重的刑罚,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