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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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威废除死刑的讨论

时间:2017-02-23 16:24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45次
  

  不仅人数少,拥有良好环境的监狱甚至已成为闻名世界的景点。著名的哈尔登监狱仅为250名囚犯(多为杀人犯和强奸犯)盖牢房,就耗资2.8亿美金,监狱的生活区明亮通透,并设置了近一半的女性守卫,以便“营造一个侵略性较小的氛围”。出于同样的原因,防守们并不佩戴武器。“宽松”的环境和与真实社会相似的环境能够减少犯人出狱后的不适应或难以融入,避免增加再次犯罪的几率。对此,该监狱教员曾解释道:“在狱中,完全不需要苛刻的监狱环境,只用剥夺某人一段时间的人身自由,就已是足够的惩罚了。”

  1902年挪威废除了死刑制度,随后又废弃了终生监禁,并称这种刑罚制度“过于极端”。在《一般公民刑法典》中,为了弥补单一刑事制裁方法的不足,以及避免使之陷入消极惩罚和事后补救,还额外规对“预防性措施”有所规定。第二章第39节即称:“罪人自身状况表明其有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时,为了预防的需要,法庭可以决定要求检察官……羁押犯罪人。”

  根据2002年挪威新修改的法律,对于刑满后的重刑犯,可依“预防性拘留”制度,申请延长拘押5年,次数不限——这可能导致终身监禁。对于制造了挪威二战后遭受的最大规模袭击案的布雷维克来说,多数学者都倾向于认为他将很难得到减刑的机会,并很有可能在服完21年刑期之后,“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但从“预防性拘留”制度设立到目前为止,挪威从未给任何一位犯人延长过拘押时间。对此,欧洲理事曾公开称:“将一个人在无望获释的情况下终身监禁是不人道的……这与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理念相矛盾。”

  除此之外,在挪威,任何遭受犯罪侵害或者因暴力犯罪遭受损失的被害人以及死亡时的近亲属,都有权提出并获得国家补偿。据美国司法规划办公室上关于挪威司法的信息描述,根据挪威2004-2005年度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从2001年7月1日开始,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保险基准费率的20倍,即100万克朗(约合119万人民币)。

  除国家补偿之外,心理重建也是保护受害者家属的重要部分:除非受害者亲友愿意,否则没有哪个人或者媒体都能去采访他们,并询问“现在有什么感觉?”“会不会原谅?”等问题,这不仅是媒体的自律,更是整个社会共同维护和遵循的准则:受害者亲人能够进款恢复平静、正常的生活,要比一再请他们复述当年的心痛更能形成一种保护。

  在枪击案发生不到一年,挪威出版社“Cappel Damme”便出版了《心脏碰石头》一书,该书由22岁的于特岛枪击案幸存者艾德里安与一名收集该事件目击者口述的记者合作撰写。书中记录了一位15岁的小男孩,他在与父母通电话后不久便遭枪杀。然而,由于小男孩的父母在该书出版后声称并没有授权艾德里安使用电话交谈的片段,随后该出版社便公开表示:“根据小男孩亲属的意愿,撤回市面上约1500本的书。”作者也将把男孩的名字和相关情节从文中删除之后,再发行新版本的书。

  枪击案结束后,挪威日报(Dagbladet)在其网站相关报道所链接的一项关于“你如何看待死刑”的调查中却显示,40390人参与投票,反对死刑的高达29935人(74%),截至2011年10月8日,支持死刑与反对死刑的比例分别是16%和68%。“给予是罪犯改变的机会”在今天的挪威具有很高的共识,有挪威民众解释称:“我们对这个‘疯子’的态度,是给予更多的民主、宽容和爱,这些价值观正是布雷维克想要破坏的。”

  相对而言,类似“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性理念在法理中消失了近百年。在古巴比伦《汉莫拉比法典》和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体现出的“同态复仇”,即受害者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的做法,被认为是缺乏正义的体现。司法正义和实体的正义并不一样。如果执行死刑,司法程序就结束了,但正义是否实现却未必。这也同样成为挪威“以预防与矫正为终极目的”的形势政策的基础。

  当然,各国民意对待死刑的态度都在不断变化,且并不完全与国家是否“废除死刑”相关。根据美国犯罪学家和刑事司法专家齐姆林在《美国死刑悖论》中的描述,关于死刑的民意(public opinion)向来都是复杂且矛盾的,公众对死刑的态度也会不断的发生变化。2006年台湾中央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的论文《遏止犯罪、生命价值与死刑:台湾民众对废除死刑的态度》同样显示:对死刑是否具有扼止重大犯罪作用以及是否认为生命是尊贵的,以及监狱是否具有感化、教育的功能,都是影响民众对死刑态度的重大因素。

  例如,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一段时间,美国支持死刑者的比例明显下降。在1972年费尔曼案(Furman)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死刑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观点后,公民对死刑的支持态度随之增加到三分之二。根据飞落民意测验,20世纪80年代对死刑支持多呈上升趋势,在世纪之交又下降到65%。与之相反,早在1965年即废除死刑的英国在1975年民意测验时,依旧有82%的公众赞成死刑;而当法国议会于1981年10月9日通过法案宣布在法国废除死刑,并签署了所有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承诺并将其列入宪法时,高达62%的民众持反对意见,最终依旧没能扭转。

  与挪威将免除死刑从刑法典上升至宪法相同,欧洲的死刑答题都是从刑事司法问题转变成为政府权力的宪法性限制问题的。因而,不论发生任何事情,各国在政府会议中都能够免于探讨重新采用死刑的问题。

  根据2011年,意大利贝加莫大学及那不勒斯大学的数位学者合作撰写的《论欧洲和美国的犯罪率:解读“不幸的逆转”》,在1970年-2010年间,欧洲的犯罪率呈明显的上升趋势,而美国却处于下降的状态。尽管如此,仍旧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犯罪率的上升、监狱数量缺乏造成的困扰会波及各国的死刑问题。正如法国驻欧洲理事会曾表明的态度那样:“在目前落后主义和狭隘主义不断增长的背景下,这份文件的签署强化了我们人权国家政策连贯性。”

  杀77人的挪威人布雷维克不仅不死,甚至仅有21年的刑期——平均每杀一个人只用坐不足100天的牢,这难免令人感觉不可思议。但正如挪威司法部副部长所言:“我相信所有的讨论都能够说明,我们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