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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包机损失案件代理词

时间:2017-07-13 13:15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9次
  

案件简介:2002年以来,中国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为国际旅游需要,签订了国际航线的包机合同。但由于国内市场及旅游目的国的诸多因素,曾经有些航班因人数太少而被迫取消。对此,包机合同双方虽有默认,但并没有因此达成书面共识,涉及的经济损失并没有达成谅解。由于航空公司要价过高,要求旅行社承担大部分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航空公司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诉讼中涉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产生合同的终止、诉讼时效及部分金额的争议。由于双方行业相互依存的特殊关系,不能因此案致双方关系恶化,调解结案是最好方式。但对诉讼中度的把握是最难点,既要迫使原告接受和解,不致关系搞僵,又不致超过我方当事人经济承受底线,这也是律师应有的职责。我受旅行社的委托,在诉讼中,巧妙的加大原告取证的难度,在证据上在法律上迫使航空公司难以达到其目的,促其知难而退,最终使对方回到协商和解桌上,我方当事人只象征性的补偿了5000元就解决双方历史问题,并保证了继续维持双方友好关系。当事人对本案十分满意。

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中国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x航重庆公司”)与重庆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x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x旅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该司的代理人。经过本代理人对本案事实的询问了解,现将本案涉及到的一些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如下书面陈述,请合议庭考虑。

x航重庆公司诉状显示,其诉讼请求由三笔费用组成:66万为215日、17日、18日包机款;34125元为航空意外附加险;4万为补211日、12日包机款差额。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材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庆X旅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能存在如下三点:

 

一、客包机合同履行问题

1、对合同的法律分析:按双方签订的《客包机合同》全部条款及与本案有关的第五条“付款及相关手续”的约定:“包机人最迟必须在每个航班起飞前两天付清该航班包机款。如因包机人未付清包机款而造成该航班取消,保证金不退,本合同自动终止,承运人执行正班班机。”这表明,如重庆X旅没按此约定在包机航班起飞前两日(即约定周五航班在当周三前付款)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客包机合同应当是自动终止,由x航重庆公司自己组织执行航班,作为重庆X旅不按约定付款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承运人不退还5万元的保证金,也仅仅是这个违约责任,再无其他责任。

2、事实影响:重庆X旅没有按约定在包机航班起飞前两天实际支付2002215日的包机款,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包这个航班,故此该合同已终止,双方不再受合同约束。重庆X旅承担的只是不能要求返还5万元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不是对方认为的不支付包机款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如果重庆X旅不提前付款,包机仍继续履行,重庆X旅将承担继续付清包机款的义务”,因此,x航重庆公司在诉状上称重庆X旅构成违约,是错误的,是没有依据的,更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诉状所称2002217日(周日)、18日(周一)为加班航班,与合同约定的周五航班有所不同,应当是双方一致同意另行增加的内容,按理不受原合同终止影响。诉状称是应我方要求包机的,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这点。

4、关于航空意外附加险,都是按人头投保,即便以上包机款都成立,其组成也没有这么多,这需要对方证明!

综上,重庆X旅没有按约定在起飞前付款,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故合同已自动终止,对方要求支付包机款无合同、法律依据,重庆X旅不同意支付这款包机款。

 

二、时效问题。

1、客包机合同产生及存续的特殊性使双方已相互体谅,友好解决了该欠款。

本案诉争欠款的发生是20022月中旬,时效也应当从此计算。按二年时效应于20042月中旬到期。即便上述包机款应当支付,但对方在这期间一直没有要求,直到200598日才提出收款。为什么对方不在二年时效内提出,要过了3年多才要求,不是对方不懂法,实为该航班的特殊性,这里面涉及到政府行为、城市形象等方方面面因素。上世纪末,市里为提升我市作为直辖市的形象,开设了重庆至曼谷直航航班。期间由于没有这样大的市场需求,该航线时继时续的。为降低航空公司因客源不足的损失,避免停航的负面影响,市里有关部门要求作为行业领头羊的重庆X旅加入进来,共同扶持这个航线,共同培育这个市场。于是,重庆X旅承包了此航线。在重庆X旅的积极营销,大张宣传下,该航线起初尚可。但到了2001年底,该航线泰国游市场出现很大变化,泰国进行行业整顿,旅游费上涨,加之其他航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包括西航成都公司(现都为国航)压低票价,使很多重庆客转道他处出境,重庆航线客源严重不足,如果在这种情事变更的情况下,仍由重庆X旅实行包机经营无疑是把航空公司的损失转嫁到重庆X旅头上。为此,重庆X旅多次书面要求暂停该航班,x航重庆公司也部份同意了,但几年下来仍然让重庆X旅损失上千万!

综上所述,双方客包机合同也是因政府行为而产生,是政绩工程的一种表现,所以当发生经营困难时,双方是友好协商解决的,从双方大量的函件也可以看出,对方通过降价、时效内不要求包机款等行为表明这种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一样的地方。故重庆X旅认为在当时特殊情况下,双方已经相互体谅、友好协商处理完了,对方三年多也不再过问,所以不存在欠款问题。

2、从法律上讲也过了时效。

x航重庆公司诉称催收过,在其催收证据中,对方举示了催告函中2005年9月13日蔡姝姝“收到”的签字。重庆X旅认为,既然是公司之间的催告,就应当由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来完成,即应当由重庆X旅盖公章或刘放董事长签名来说明;即便是表见代理,《合同法》也规定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个“有理由相信”也应当是由有这个权限的人来签收,或者是双方的联系人,而不是由一个叫蔡姝姝的,因为她不符合上述两条中任何一条,不是“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这个权限的表见代理人。所以蔡姝姝的行为是个无权代理的行为。按《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对无权代理的,应当由相对人催告重庆X旅进行追认。而x航重庆公司没按法律规定进行催告追认,所以蔡姝姝的行为不能代表重庆X旅签收,其行为对重庆X旅不能发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x航重庆公司的本次诉讼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诉请中第三项:补2月11日、12日包机款差额的4万元也过了时效。

2005年9月8日催收函中并没有提及这4万元是2月11日、12日的补款,只提及是2月15日、17日、18日的包机款。故从时效上讲这笔款不应计算在催收范围内,也即这笔款应当过了时效。

综上,请求对x航重庆公司的诉请予以驳回。

以上意见请慎重考虑并采纳。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律 师:喻开渝

                                        00七年元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