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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清诈骗案

时间:2017-03-02 16:28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15次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11日,被告人叶建国、向志清伙同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附近实施诈骗,由叶建国冒充神医,由向志清以寻找神医为名与被害人搭话,并套出被害人家庭情况,再由尾随窃听的同伙将此情况告知叶建国。叶建国在与被害人见面后,将事先得知的被害人家庭情况和盘托出,使被害人相信其为神医,以此得到被害人信任。后叶建国、向志清等人以为被害人亲属消灾解难为名,骗取被害人李坤花人民币11.03165万元。叶建国、向志清携款逃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此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2006年7月10日上午,被害人唐来英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团河福苑小区被人以相同手法诈骗人民币14.3万元。因此,公诉机关遂向法院起诉指控叶建国、向志清实施了该两起诈骗犯罪。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对于2006年7月11日叶建国、向志清诈骗李坤花的事实予以认定,对于2006年7月10日叶建国、向志清唐来英的事实以证据不足而不予认定。

    2009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该案一审程序违法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重审本案,向志清遂委托本所为其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对于向志清于2006年7月10日伙同他人诈骗唐来英14.3万元的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辩护意见虽未得到法庭采纳,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仅轻判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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