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卓VS航空港案
案情简介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接了合川工业园区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2010年9月27日,重庆勇卓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勇卓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航空港重庆分公司)经友好协商,就磁悬浮永磁直驱风力发电机生产一期项目供应钢材一事签订了《钢材供货合同》,约定了供应钢材的有关事宜,其中付款方式双方明确为:“从送第一批货的当日起,乙方(注:即勇卓公司)为甲方(注:即航空港重庆分公司)垫支的时间为两个月,两个月到期付款后,实行月结,每月30日对账,次月5日前付清所供货款。甲方以转账支票或现金支付”。同时,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付清货款为止”。另外,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勇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钢材的义务,2011年5月6日,经勇卓公司与航空港重庆分公司所属合川工业园区风力发电机项目部对账,确认自2010年10月29日到2011年4月26日止,勇卓公司累计向航空港重庆分公司供应钢材1403.314吨,总金额7402920.92元。航空港重庆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述货款。勇卓公司经多次向航空港重庆分公司催收货款无效后,委托本所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航空港重庆分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航空港重庆分公司同意向勇卓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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