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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死亡,共同饮酒担责

时间:2017-03-02 16:37发布: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点击:20次
  

案情简介

    陈鹏与周寅、蒋伟、唐朝胜均系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2009年11月3日晚,陈鹏与周寅、蒋伟、唐朝胜等人在江北区某处火锅店吃饭,席间众人皆饮了酒。后四人又与他人一同前往位于江北区华新分流道的某歌城唱歌,并再次饮酒。次日凌晨3点左右,四人又相约前往盘溪喝茶。周寅、蒋伟、唐朝胜共同乘坐出租车前往喝茶地点,陈鹏驾驶周寅所有的渝BC2925号二轮摩托车前往盘溪途中撞上人行道上的交通标志牌立柱、行道树和路名指示牌,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陈鹏系醉酒驾车。

    此事发生后,陈鹏家属委托本所代理本案,承办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周寅、蒋伟、唐朝胜作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陈鹏已酒醉的情况下,不让其与他们共同乘坐出租车前往盘溪,却将周寅所有的摩托车交陈鹏驾驶,没有尽到劝阻义务,是导致此事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寅、蒋伟、唐朝胜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其中的一笔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的75000元补偿款认定为赔偿款,从而在被告应支付的赔偿款中扣除。原告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改判补偿款不抵扣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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